兩會代表:應強化危險品運輸管理
一是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不統一。目前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的法律法規,如《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等,只對危險化學品運輸的監管做出方向性規定,沒有具體執行辦法。因此,各省均制定了各自的危險化學品管理規定,導致各地監管辦法、標準不統一。
一方面監管標準不統一,為監管執法帶來一定難度;另一方面,容易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給非法運輸提供了條件。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對于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有關規定非常少、處罰力度又小,沒有明確駕駛人員的相關義務,增加了執勤民**查處的難度,民**往往無計可施,使得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規運輸的現象非常嚴重。
二是相關人員培訓不統一。尤其是對駕駛人員及押送人員的培訓不統一。對此全國并沒有制定統一考試內容及標準,這就導致培訓水平參差不齊,不能起到真正的培訓效果。
三是對違反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夠。對企業、從業人員甚**管理人員懲罰太輕,經常是管罰不清,沒有起到真正的震懾作用。
為此,李景虹建議:
一是從源頭上預防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各職能部門要嚴格按照的法律法規對運輸企業資質、駕駛員準入、車輛檢驗等事項,依法開展審批和辦證工作。嚴格核發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通行證,對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核發通行證。職能部門要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督促各危險化學品企業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和安全管理,制定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檢查制度、駕駛人員培訓、押運員的安全**學習制度,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度。法律和規章制度要賦予交**部門足夠的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監管職權,對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企業要加強日常聯合檢查的力度。
二是加強職能部門協作,形成聯合執法常態化。公安、安監、**、質檢等部門,由牽頭,成立聯合執法隊伍,探索建立長效機制,在**路段設立固定和流動檢查點,加大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查糾危險品運輸車輛增容改裝、超載、超速、未懸掛**示標志、無證運輸、不按線路行駛、未按照運輸通行證注明內容運輸劇毒化學品等違法行為。
三是制定處置預案,提高現場處置能力。建立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事故處置預案,及時有效處置違規運輸車輛。大限度地減少事故危害后果,避免盲目施救,防止引發次生事故和環境污染。
另外,還要加大對違規企業和人員的懲罰力度,以罰代管。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繼續**。完善危險化學品管理辦法的配套規定。針對目前的管理辦法,制定更為具體的管理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