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9月1日實施
GB7258-2012進一步加強了大中型客車、重中型貨車、危險品運輸車、校車、公共汽車等**車輛的安全裝置配備要求和結構安全要求,該標準的實施將提高道路運行機動車的整體安全技術性能,從源頭上預防道路**事故。屆時,在新車注冊登記和年度檢驗中將進行以下調整:
一、2012年9月1日后出廠的機動車不符合以下技術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新車上牌業務:
(一)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均應裝置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行駛記錄儀,裝備限速裝置,且限速裝置設定的高時速不得超過100公里,所有座椅均應裝置汽車安全帶;車長大于9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應**少設置兩個乘客門,車輪裝用子午線輪胎,裝備緩速器或其他制動裝置,前輪裝備盤式制動器;車長大于11米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車身應為全承載整體式框架結構。
(二)危險貨物運輸車、總質量大于12噸的貨車應裝備緩速器或其他制動裝置,其中危險貨物運輸車應裝備限速裝置,限速裝置設定的高時速不得超過80公里,前輪應裝備盤式制動器。
(三)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四)車長大于9m的公路客車、旅游客車,所有專用校車、危險貨物運輸車和半掛牽引車、總質量大于10000kg的掛車應安裝符合GB/T 13594規定的防抱死制動裝置。2012年9月1日后注冊登記的未配備防抱死制動裝置的上述車輛一律不得轉入我市。
(五)總質量大于12噸的貨車、車長大于8米的掛車應設置符合標準的車輛尾部標志板,廂式貨車和廂式掛車應裝備符合規定的反射器型車身反光標識。
(六)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大允許牽引質量);其中,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還應在罐體上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涂欄板高度。噴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于等于80mm。
所有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練車”等字樣。
二、機動車不符合以下技術條件的,一律不得辦理年檢業務:
(一)2012年9月1日起,公路客車、旅游客車和校車的所有車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所有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均應大于等于50%,且不得張貼有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
(二)2012年9月1日起所有貨車和專項作業車均應在駕駛室(區)兩側噴涂總質量(半掛牽引車為大允許牽引質量);其中,欄板貨車和自卸車還應在駕駛室兩側噴涂欄板高度,罐式汽車和罐式掛車還應在罐體上噴涂罐體容積及允許裝運貨物的種類。欄板掛車應在車廂兩側噴涂欄板高度。噴涂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應清晰,高度應大于等于80mm。
所有客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除外)應在乘客門附近車身外部易見位置,用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數字標明該車提供給乘員(包括駕駛人)的座位數。教練車應在車身兩側及后部噴涂高度大于等于100mm的“教練車”等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