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全掛車將納入車輛公告管理范圍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車輛生產企業、檢測機構:
為進一步完善《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管理,規范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的準入管理,維護掛車產品市場競爭秩序,提高掛車產品的安全性能和生產一致性管理水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大中型客貨車安全技術性能 加強車輛〈公告〉管理和注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聯產業〔2011〕632號),決定對全掛車產品實施《公告》管理。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專用汽車和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工產業〔2009〕45號公告印發,以下簡稱《準入規則》)中掛車的定義修改為標準GB/T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中第2.2.1款、第2.2.2款、第2.2.3款所定義的全掛車(牽引桿掛車)、半掛車及中置軸掛車。
自2012年9月1日起,依照《準入規則》對全掛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實施準入管理。
二、申報《公告》的全掛車產品應經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合格,符合相關強制性標準要求(全掛車產品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見附件)。
三、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本通知要求傳達到轄區內有關企業,并做好宣傳貫徹工作。對實施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要及時上報我部。
四、中介機構要盡快升級完善公告管理系統,做好全掛車產品申報的準備工作,并組織好對企業的培訓和咨詢工作。